常州市小河中学章程(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常州市小河中学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完全中学,设初中和高中两部。初中部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学制三年;高中部实施以升学预备教育为主的非义务教育,学制三年。
第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按照邓小平“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末平”的指示,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美劳等方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注重发挥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实验、示范和幅射作用。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的校训为“明礼诚信”
第七条 学校的校风为“团结、文明、求实、创新”,教风为“敬业、爱生、勤奋、严谨”,学风为尊师、守纪、刻苦、进取“。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为“全面发展,做人第一”。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九条 学校校长由中共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组织部聘任。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三)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学工作。
(五)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六)按政策规定管理学校财、物。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校长的权力
(一) 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 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三) 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十三条 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或征求校长意见,由中共常州新北区委员会组织部聘任。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服从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学校高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科室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政教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提名,党组织考察,报上级审核后由校长聘任。
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和职能部门领导。
第四节 教职工大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先例下列职权:
(一) 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生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 的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 讨论教职工的奖惩方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作出相应决议。
(三) 对学校的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 民主监督学校干部,进行评议、推荐、表扬、批评、质询。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处、室、班级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学人员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至少召开1-2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节 校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顾问、参谋、咨询、谁机构。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由校级领导和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会、团委和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5年,由校长任主任委员,主持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 对学校重要工作的方案、学校发展规划以及学年工作意见等进行论证。
(二) 对学术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建议或初步方案,供学校决策参考。
(三) 反映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学校更好地改进工作。
(四) 校长提请讨论、论证的其它问题。
第六节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面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第二十五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管理研讨肝和专项研讨会,京海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召开包括民主党派成员参加的各种类型的协商会,通报会和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实行校务,接受社会、家长及学校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学规范管理行为。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和教材的要求管理教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班级各科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年级高产年级部,作为该年级师生的管理组织。年级部主任在本年级范围内,在行政、教育、教学诸方面对学校行政全面负责,对学生的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全面负责。级部主任接受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学术职能,同时也应注意发挥政治职能和一定的行政职能。教学研究组组长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教学研究组初中部和高中部各设组长一名,视情况需要可设副组长1-2名。
第三十八条 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轩活动、劳动与社会初中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发挥环境育人、服务育人的德育功能。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常州市中学学科教学建议》,抓好课前准备、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十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核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
第四十一条 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 ,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四十二条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自主选择教材,开发和使用校本课程。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学校总课程表,学校不得随意停课,教师不得擅自调课。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自行筹备为辅。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确定的收费基础上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学校依法向社会筹集筹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四十六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瞀、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四十九条 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建立校园突发事件预警机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第五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师以“热爱教育、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方向。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深坑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七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和课时津贴制度。具体实行办法由学校行政依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六十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退管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离退休教职工协会是离退休职工自愿结合、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批评和处罚。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常州市教育行政申诉办法》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生
第六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功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分分布发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生以“政治坚定、精神文明、基础扎实、学有专长、勇于创造、体魄健壮”为方向。
第六十六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自主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性组织,学生会接受学校党支部和校行政的领导,并接受学校政教处和团委的指导,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基层组织是各班班委会,学生会每年改选一交,学生会干部由学生以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学生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甩受处罚不服,可按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的《常州市小河中学学生校园申诉办法》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批准。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有抵触的予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七十三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州市小河中学,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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