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办学教师交流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3-08-24   点击:   来源:   录入者:

联合办学教师交流工作方案

依据《新北区实验中学与新北区小河中学联合办学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两校教师队伍的实际,在两校之间实施教师交流工作,通过两校教师的双向交流,探究结对互助工作的的组织形式,以此构建结对互助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增强校际间结对互助工作的实效性,并提升两校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一、交流对象

(一)列入交流范围的是除校级领导之外的专任教师,专任教师是指按照教师职称核定工资,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二)交流对象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

119648月以后出生;

2、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2011年以来未参加交流工作。

4、初中教学未满一轮循环的暂不予参与。

5、已聘为新学年班主任的可以不参与。

6、教师可以申请参与交流工作,由学校商量决定。

(三)交流学科

根据区实验中学派出教师所在学科,我校将派出相应学科的教师赴实验中学任教。学科主要有政、语、数、英四门学科。

二、交流时间

2013-2014学年。交流期满后,根据个人申请和学校工作需要,也可延长交流时间。

三、交流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1、交流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派出学校,党团员组织关系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2、交流期间,管理与考核以接受学校为主,派出学校配合,派出学校应指定一名组长,及时向双方学校反应交流教师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状况。年度考核时,交流教师列入派出学校指标,派出学校应合理分配优秀等次和合格(嘉奖)名额,由接收学校提出等次建议,两校会商后确定。

3、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接收学校的有关政策执行,纳入接收学校考核发放。派出学校和接收学校做好工作月份计算等的衔接工作。

4、交流教师每学期撰写一篇学习心得体会,学年结束时撰写一篇关于交流工作的述职报告,分别报送派出学校与接收学校,同时将考核鉴定表报局组织人事处存入个人档案。

四、相关政策

1、原则上,接近50岁,在本校工作时间较长的教师先交流。

2、列入本学年交流的教师,如遇怀孕、产假、家庭等特殊情况,可通过个人自行协商或学校协调,由本学科其他教师先交流,本人则延至下学年。

3、交流对象确定后,一律不得擅自更改,以确保交流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4、列入交流对象的教师必须遵守交流规定,否则,年度考核将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5、对于交流期间表现优秀的教师,在晋升职称、岗位聘任、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等工作者,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

6、本方案已报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同意,并于近期实施。

                            

 常州市新北区小河中学

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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