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管理的通知
各中小学,薛家成校、社区培训学院、银河幼儿园:
现将《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管理的通知》(常新社人〔2014〕41号)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贯彻执行。纸质文件派人到局组织人事处领取。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文件
常新社人〔2014〕41号
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管理的通 知
各中小学,薛家成校、社区培训学院、银河幼儿园,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病假期间工资标准及管理要求,严肃工作纪律,规范病假审批,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教育、卫生系统实际,现就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假审批
(一)审批权限
1.单位主要负责人病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向局分管领导请假;3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向局长请假;1个月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2.工作人员因病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10天以上6个月以内的,单位同意后报局组织人事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6个月以上的,单位同意后报局组织人事处,由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审批手续
1.需请病假的,由本人(或相应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病历卡、医院诊断和病休证明等材料。需报局审批的,填写《新北区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审批表》(附件1),所在科室、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报局组织人事处,局审批后将具体意见反馈给单位。
2.对申请6个月以上长病休的,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新北区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审批表》和《新北区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长病休工资审批表》(附件2),连同申请、病历卡、医院病休证明等材料一起报局组织人事处,经局审核、区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长病休人员相应工资标准。
3.病假到期后,个人要及时到审批单位销假,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单位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如尚未痊愈,需继续提供病历及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并应定期参加局或单位组织的体检。
二、病假待遇及管理要求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工龄计算及管理要求,按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为了便于查找、对照,局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及管理政策进行了摘抄,详见附件3。
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对病假人员进行一次检查,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对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逾假不归且未续假的工作人员,以旷工论处。对瞒报、漏报私自离岗人员的,将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国家及我省的原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省、市如有新规定出台,且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新规定为准。
各单位接本《通知》后,于
局属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新北区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审批表
2.新北区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长病休工资审批表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及管理政策摘抄
抄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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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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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新北区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审批表
单位(盖章):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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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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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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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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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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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 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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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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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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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时间 |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 ||||||||
科室意见 |
单位意见 |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局领导意见 |
区人社部门意见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附件2
新北区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长病休工资审批表 | ||||||||||
填报单位: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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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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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 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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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计算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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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部门授予何种荣誉称号 (省级以上综合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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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休起算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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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病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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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病休在何处(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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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结论 |
(附医疗诊断证明) 年 月 日 | |||||||||
病假 工资 |
基本工资 |
岗位工资 |
× %= | |||||||
薪级工资 |
× %= | |||||||||
基础性 绩效工资 |
岗位津贴 |
× %= | ||||||||
生活补贴 |
× %= | |||||||||
奖励性绩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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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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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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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部门 审核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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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 部门 审核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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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附件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及管理政策摘抄
一、工资标准
(一)基本工资
《转发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的通知》(常人发〔1998〕105号)中规定。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含)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90%计发;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90%计发。
4、工作人员中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二)绩效工资
1、基础性绩效工资
《关于<常州市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口径》、《关于贯彻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常人社发〔2011〕219号)中规定。
当月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按70%发放岗位津贴;连续病假满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含)的,按50%发放岗位津贴;连续病假满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以上人员生活补贴正常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
教育、卫生基层事业单位分别按区人社局、财政局和社会事业局联合下发的《新北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指导意见(试行)》(常新社人〔2010〕3号)、《新北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常新社人〔2012〕15号)中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经教代会(职代会)通过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计发。
根据市人事部门的规定,对于长期重症人员中的癌症病人或精神病患者,凭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市级及以上精神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诊断或鉴定证明,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常人社发〔2011〕219号)。
二、工龄计算
(一)工作人员连续病假6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可以计算工龄;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6个月的那部分时间不能计算工龄([56]国人事字第0055号联合通知)。教师、护士连续病假人员教龄、护龄计算与工龄计算一致。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后复工,复工后不断续请病假的,断续请病假和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如果原来的疾病已好,因工作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染新病的,旧病复发或另染新病后连续病假6个月以内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超过6个月的那部分时间不计算工龄(国人[1981]203号)。
三、管理要求
《转发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的通知》(常人发〔1998〕105号)中规定。
(一)病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二)长病休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单位对长病休工作人员要建立定期家访制度,及时了解长病休工作人员的学习、生活、病情等情况。已治愈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复工,根据病情恢复情况,单位可安排一定的试工期或调换适当工作。对通知复工而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止享受病假待遇。
(四)工作人员病愈,本人要求恢复工作,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复工者可给予1-3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五)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通知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辞退违纪工作人员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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