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中小学引进在职教师
实行公开招聘的暂行办法
为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在职教师引进工作,积极引入竞争机制,保证引进人员质量,提高全区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的暂行办法》(常新政[2004]152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引进原则
1、 在增人指标范围内进人。
2、 学历从高,素质从优,学科对口。
3、 公正、公开、公平。
4、 国家政策性安置优先。
二、适用范围
1、 区社会事业局主管的中小学引进在职教师统一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2、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学校引进下列在职教师,可不实行区级公开招聘:
(1) 国家政策性安置的。
(2) 从党政机关和区级事业单位调入的。
(3) 组织选拔担任校级领导的。
(4)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
(5) 符合规定条件的骨干教师。骨干教师指获得地市级教坛新秀或辖市(区)骨干教师以上(含)专业称号,或学科教学竞赛方面获地市级二等奖或辖市(区)一等奖以上(含)突出成绩。
三、基本条件
(一)引进在职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师德。
2、 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及较突出的教学实绩。
3、 中学教师具备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小学教师具备国民教育序列大专学历。
4、 任教学科对口。
5、 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6、 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
7、 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引进下列在职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超过42周岁:
1、组织选拔担任校级领导的。
2、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
3、获得地市级青年骨干教师以上(含)专业称号的。
4、高中紧缺学科,且取得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招考程序
1、 申报招聘计划。各校根据下达的增人指标,结合单位实际,提出招聘计划,经区社会事业局审核后确定。
公开招聘原则上一年举行一次,新建的中小学和紧缺学科可适当调整招聘时间。
2、 发布信息。区社会事业局制定招聘简章,并负责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3、 报名及资格审查。区社会事业局组织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同时根据工作期间所获荣誉确定加分。
报名人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报名人数与拟招聘岗位数原则上应形成一定的竞争比例。
4、 笔试。区社会事业局组织初审合格者统一进行笔试。
5、 面试。从笔试合格者中按拟招聘数的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由区社会事业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因资格复审不合格而出现缺额时,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由区社会事业局组织面试。
6、 体检。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荣誉加分加权后合成总成绩,并按拟引进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如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7、 考核。区社会事业局会同用人学校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并研究确定考核合格人员。如因考核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8、 公示。由区社会事业局对拟引进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天。
9、 录用。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录用者,由区社会事业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引进手续。
中小学在引进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所列在职教师时,由区社会事业局组织考评。引进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五项所列在职教师时,由学校成立考评组,通过基本素质测试、基本能力面试、体格检查等程序,集体研究确定拟录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五、管理与监督
1、 引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享受编内人员同等待遇。
2、 引进人员需按《关于颁发常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4]250号)签订聘用合同。
3、 引进人员实行半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并办理解聘手续。
4、 公开招聘在职教师工作政策性强、业务要求高,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操作程序,把好进人、用人关,自觉接受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区社会事业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六、其他
1、 区社会事业局主管的幼儿园引进在职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2、 本办法由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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